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一部刑訴〔2020〕320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31961********,漢族,文盲,水產養(yǎng)殖戶,住江蘇省興化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興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罌粟為國家禁止種植的毒品原植物,為防治動物疾病,于2019年11月在其承包經營的蟹塘東南角水溝處(位于興化市**鎮(zhèn)**村**莊南側)種植了一片罌粟。2020年4月22日經公安機關強制鏟除、現(xiàn)場清點并經泰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鑒定,其種植的罌粟數(shù)量為1360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興化市公安局制作或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fā)情況及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曹某某的證言。
3.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泰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制作的檢驗報告。
5.興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6.興化市公安局制作的鏟除、計數(shù)等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罌粟為毒品原植物而種植1360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單地靈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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