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二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59********,漢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非中共黨員,無前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蘭考縣,住蘭考縣**鎮(zhèn)會場北街**號,因涉嫌犯有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19日被蘭考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蘭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來,王某某在沒有辦理任何合法證件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購置塑料油壺在蘭考縣城關鄉(xiāng)陳寨村北地220國道旁邊,從過路油罐車上非法購買汽油,在蘭考縣城關鎮(zhèn)名門世家小區(qū)院內銷售,買油者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油款支付給王某某,至2020年1月17日被查獲,王某某非法經營汽油銷售金額達1656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案件來源及偵破經過、微信轉賬記錄、情況說明、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等;?2.王某某對非法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本院認為:綜合本案的證據及法律根據,被告人王某某未經許可經營汽油,銷售金額達16566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非法經營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翠芳
杜改枝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有關涉案款物情況:未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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