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洮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102號 ??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02********7513,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新城家園**區(qū)安徽**板面。因涉嫌賭博,2019年8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賭博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9月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執(zhí)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02********123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現(xiàn)住吉林省白城市新城家園C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賭博,2019年8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賭博罪,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9月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執(zhí)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犯賭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1月16日補證完畢后移送審查起訴。本案于20209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3月31日補證完畢后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間,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另案處理)在通業(yè)小區(qū)北門對面二層樓內開設麻將館組織聚眾賭博,共計非法獲利8500余元人民幣。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等;
3.證人石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組織他人聚眾賭博,抽紅余利8500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法定的從輕情節(jié);部分上繳違法所得,建議判處二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符合緩刑條件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洮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春玉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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