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 ? ? ? ? ? ? ? ? ? ? ? ? ? 龍檢部一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370623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山東省龍口市**鎮(zhèn)**村**號。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龍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龍口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及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3時55分許,張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從龍口市**去龍口市**鎮(zhèn)**村**公司,當由北向南行至龍口市**鎮(zhèn)**村**公司門前時,在向東轉彎的過程中與由北向南行駛的被告人王某甲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相撞,后被告人王某甲駕駛的魯******號小型轎車又與**公司門前南墻角相撞,造成兩車損壞,致駕駛魯******號小型轎車的被告人王某甲受傷及乘車的被害人王某乙當場死亡,被害人高某某受傷。經(jīng)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因顱腦損傷、胸部損傷致急性中樞、呼吸系統(tǒng)衰竭死亡,交通事故與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參與度100%。經(jīng)龍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為178.38mg/100ml。
經(jīng)龍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違反超車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6日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事件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破案經(jīng)過、被害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等書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技術照片;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龍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檢驗報告、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戶籍證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口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君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隨文移送本案偵查卷宗壹冊、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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