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瓊海檢一刑訴〔2020〕Z163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60023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瓊海市,戶籍所在地瓊海市**農場**區(qū)**隊**號,現(xiàn)住戶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6月11日經(jīng)本院決定,同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7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制動系統(tǒng)不合格的瓊C1****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瓊海市嘉積鎮(zhèn)萬泉河路自東往西行駛。途徑萬泉河路與銀河路交叉路口信號燈處停車待燈時,適遇陳某某駕駛瓊CX****號二輪摩托車載被害人符某某在其前方待燈。當綠燈通行時,由于被告人王某甲駕車起步行駛沒有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做到確保安全通行,致使兩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被害人符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26日瓊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擔事故的全要責任,陳某某和被害人符某某無責任。
2020年6月8日,經(jīng)瓊海市人民法院調解,被告人王某甲、雇主葉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書》。葉某某賠償給被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930000元。經(jīng)核實,葉某某已經(jīng)支付105271元,剩余824729元約定于2020年6月23日前支付。2020年6月8日,被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9日事故發(fā)生后,在現(xiàn)場等待,后被瓊海市公安局交管大隊執(zhí)勤民警于現(xiàn)場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相片);
2.書證: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查詢表、歸案情況說明、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乙醇呼氣測試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調解書、收條、諒解書等;
3.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王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7.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瓊海市人民法院
??
?????????????????????????????????????????????????????????????????????????????????檢?察?官:雷秀琴?
???????????????????????????????????????????????????????????????????????????????????2020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現(xiàn)住址,手機號碼:
? ? ? ? 1397602****;
? ? ?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原件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