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鹽檢一部刑訴〔2020〕82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723195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鹽亭縣,住鹽亭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鹽亭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鹽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其無號牌金福牌正三輪摩托車搭乘妻子何某甲前往鹽亭縣馮河鄉(xiāng)小學參加其孫女學校組織的冬運會。王某甲從家中出發(fā),行駛至趙某某家外面時搭上了在此等待搭車也要前往馮河的趙某某、何某乙二人,趙某某、何某乙上車后分別坐在三輪車貨箱左、右兩側欄桿上。該車輛行駛至**村**組李某某房屋后面陡坡急彎路段時,因剎不住車,車輛駛出右側路面后翻滾到李某某家后院溝,造成何某甲、趙某某當場死亡,何某乙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王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鹽亭縣公安局電話聯(lián)系王某甲,王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四川民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鑒定:死者何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胸腔臟器損傷死亡;死者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死者何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經四川順潔機動車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甲所駕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的制動系裝置所檢項目不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相關規(guī)定,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鹽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此事故中王某甲承擔全部責任,趙某某不承擔責任,何某甲不承擔責任,何某乙不承擔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向死者趙某某家屬賠償人民幣55000元,趙某某家屬對王某甲表示諒解,出具諒解書;被告人王某甲向死者何某乙家屬賠償人民幣60000元,何某乙家屬對王某甲表示諒解,出具諒解書;死者何某甲的兒子王某乙對其父親王某甲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并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4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鹽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衛(wèi)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01162****?
2.案卷材料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