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沛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沛檢一部刑訴〔2020〕21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49********,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徐州市**鎮(zhèn)**集**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沛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在沛縣鹿樓鎮(zhèn),介紹賣淫女唐某某、袁某某向他人賣淫3起,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介紹賣淫女唐某某與沛縣鹿樓鎮(zhèn)的劉某某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發(fā)生賣淫嫖娼關系。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介紹賣淫女唐某某與沛縣鹿樓鎮(zhèn)的王某乙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發(fā)生賣淫嫖娼關系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介紹賣淫女袁某某與沛縣鹿樓鎮(zhèn)的黃某某以人民幣50元的價格發(fā)生賣淫嫖娼關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沛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王某乙、黃某某等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4.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孟慶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信誠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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