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相檢訴刑訴〔2020〕185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5241966********,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村**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決定以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對其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詢問了相關證人,聽取了被害單位、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為向周某某借款,讓他人偽造“蘇州市**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加蓋在其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條和收據上,合計從周某某處借款人民幣128萬元,截至案發(fā)尚未清償本息,導致周某某經濟損失。
被告人王某甲經電話通知后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借條、收據、銀行轉賬記錄等。
2.證人王某乙、周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讓他人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朦倩?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戶籍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8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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