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一部刑訴〔2020〕318號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利辛縣人,身份證號碼3421301975********,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鄉(xiāng)**村**莊**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律師張冬梅和被害人宗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為實施詐騙,通過他人偽造了醫(yī)師資格證、工作證等證件。2020年5月8日,王某甲攜帶偽造的醫(yī)師資格證、工作證、16張優(yōu)待治療通知書以及一枚拾撿的黨徽,從亳州利辛縣的家鄉(xiāng)輾轉至天長**鎮(zhèn)**村,冒充勞動局的工作人員在宗某某家行騙時,被當場識破引起案發(fā)。
被告人王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醫(yī)師資格證、工作證等;?
2.?書證: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證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宗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檢查、辨認筆錄:天長市公安局檢查筆錄、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通過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梅
檢察官助理:徐存亮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天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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