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煙牟檢一部刑訴〔2020〕135號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6121990********,漢族,初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煙臺市牟平區(qū)**街道辦事處**村**號。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12時許,醉酒后駕駛魯F**號小型面包車由東向西行至牟平區(qū)**路**號門前處,將被害人周某某支在路邊的梯子撞倒,致站在梯子上的被害人周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周某某頭部之損傷為輕傷一級,腰部之損傷為輕傷二級。被告人王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檢驗,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有戶籍證明、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有鑒定意見;有現(xiàn)場勘查筆錄;有證人李某某、王某丙的證言;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陳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該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該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可以從輕處罰;該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造成他人輕傷,可以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牟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艷艷
檢察官助理:呂玉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span>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2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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