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樺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樺川檢訴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8261977********,漢族,初中文化。系黑龍江省樺川縣**鄉(xiāng)**村,農民,住樺川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樺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審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本案由黑龍江省樺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3月07日15時40分許,王某甲在其親屬王某乙家飲酒后,駕駛無號牌寶雕牌兩輪摩托車,沿樺川縣南環(huán)路由南向北橫過道路行駛至悅繡小區(qū)南門西側路段時,被樺川縣公安局特警大隊值勤民警查獲。經佳木斯市龍飛車輛技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4.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3.佳木斯龍飛車輛技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拘役3-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樺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旭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
2.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