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訴刑訴〔2020〕10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31984********,漢族,初中文化,湯莊大華路62號車工,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渦陽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住常州市**鎮(zhèn)**村委**號。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入室盜竊電動車,于2008年6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駕駛牌號蘇D1****小型轎車沿呂湯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呂湯線民營三路路口時,王某甲欲逃避民警檢查,倒車時與陳某某駕駛的蘇B1****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認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0.1毫克/100毫升,達到了醉酒駕車的標準。?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已賠償損失,取得陳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等筆錄;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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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歐旭東
(院?。?/span>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文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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