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獅檢一部刑訴〔2020〕175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001975********,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與戶籍所在地均為福建省晉江市,現住晉江市**街**號。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石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19年12月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石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石獅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起,被告人王某甲與王某乙(另案處理)經事先約定,由王某乙在石獅市鳳里街道**巷**號其經營的**超市內向徐某某等多人非法銷售“六合彩”,后將每一期的銷售情況通過微信報給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根據香港“六合彩”開獎情況與王某乙結算賠付金額并支付抽成。經查,被告人王某甲接受王某乙上報投注金額達人民幣30萬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5日在晉江市**街道**路**號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工作說明、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等筆錄: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辨認筆錄及石獅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筆錄。
5.電子證據:石獅市公安局從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手機內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交易記錄及從騰訊公司調取的被告人王某甲的微信交易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石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中建
????????????????????????????????檢察官助理肖石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于福建省晉江市**街**號(聯系電話:15960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扣押于石獅市公安局的涉案財物請依法判處。
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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