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廬江檢一部刑訴〔2019〕523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21989********,漢族,大學??莆幕?安徽**建設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合肥市瑤海區(qū)**區(qū)**派出所**宿舍,住合肥市**區(qū)**苑**棟**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19年5月30日被廬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廬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與吳某乙離婚案在廬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結(jié)束后,吳某乙母親高某某和父親吳某甲與被告人王某甲發(fā)生揪打。揪打中,王某甲拳擊吳某甲鼻部,致雙側(cè)鼻骨骨折,斷端移位。經(jīng)廬江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甲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賠償被害人人民幣85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諒解書、調(diào)解協(xié)議、收條等;2.證人王某乙、高某某、吳某乙、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吳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廬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建軍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在其處所候?qū)彙?/span>
2.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量刑建議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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