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7197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潼南縣**村**組**號,捕前住廣東省廣州市**鎮(zhè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白溝·白洋淀溫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高碑店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6日被白溝·白洋淀溫泉城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溝·白洋淀溫泉城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李某甲在白溝鎮(zhèn)**裁料店內(nèi)因工資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后王某甲用一把鋼尺將李某甲頭部、面部、右手等多處砍傷。經(jīng)鑒定,李某甲所受損傷屬于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3.證人李某乙、王某乙的證言;4.司法鑒定意見書;5.辨認筆錄;6.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照片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徐美華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59頁。
3.證人名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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