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靜檢一部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03199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天津市靜海區(qū)**鄉(xiāng)**村(戶籍地為黑龍江省肇東市**鄉(xiāng)**村**屯**號)。2020年3月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2時許,在天津市靜海區(qū)天津市**模架有限公司負責人韓某某的辦公室內,王某丙在索要工資時與韓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王某甲將王某丙毆打致傷。經鑒定,王某丙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訊問,如實供述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現場照片等書證;
2、證人韓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陳述;
4、視聽資料;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靜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宏武
檢察官助理?李??靜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居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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