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認罪認罰(普通)〔2020〕278號
平檢一部刑訴〔2020〕434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26196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平度市××市場管理員,戶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11月25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與平度市**街道辦事處***村的楊某某、王某乙夫婦系鄰居。王某甲懷疑王某乙在其東屋山外建的糞池導致其東屋山陰濕,遂于2020年7月3日18時許找到王某乙、楊某某夫婦到其家中查看東屋山內墻陰濕情況,因王某乙不承認陰濕與糞池有關,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并廝打。期間,王某甲持鐵鍬將楊某某頭部、左上臂、右手打傷致其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左上臂皮下出血面積達20cm2以上,右示指指甲撕裂。經(jīng)法醫(yī)鑒定,楊某某頭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左上臂、右示指損傷均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經(jīng)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鐵鍬一把、鋁板一根;2.書證:受案登記表、報警記錄、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孫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倩
檢察官助理李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理由說明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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