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丹東市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元檢公訴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6021968********,漢族,高中文化,丹東市**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遼寧省丹東市元某某**街**號**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丹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丹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駕駛牌號為遼F****8小型轎車行駛至丹東市元某某九江街九江公寓門前路段時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式檢測,王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30?mg/100ml。后經(jīng)丹東東圣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34?mg/100ml。王某甲被查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戶籍底卡、電話查詢記錄、現(xiàn)場照片、呼出氣體酒精檢測單、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丹東市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征中
檢察官助理:孫??宇
2020年8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诰幼〉?/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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