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麗檢一部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2200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園**號樓**門**號,住天津市武清區(qū)**小區(qū)**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3日被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15日間,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四次偷拿其外祖父王某乙鑰匙,趁夜深無人之機,翻墻潛入天津空氣壓縮機有限公司院內(nèi),使用鑰匙進入二樓王某乙辦公室后,打開其存放現(xiàn)金的抽屜,盜竊人民幣共計6萬元,用于個人揮霍及償還債務。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
2、案件來源等書證材料;
3、證人王某丙、張某某等4人的證言;
4、被害人王某乙陳述;
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辯解;
6、現(xiàn)場勘驗1份筆錄、辨認筆錄1份;
7、視聽資料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東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1冊。
3、證人名單1份。
4、量刑建議書4份。
5、隨案移送光盤3張。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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