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Z2952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3231994********,漢族,文化程度中專,戶籍所在地為云南省師宗縣**街道**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二次在本市黃江鎮(zhèn)實施扒竊,具體犯罪如實如下:
1、2020年8月20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黃江鎮(zhèn)袁屋圍村中興路33號之一宏泰網(wǎng)吧,見92號機位的被害人徐某某在睡覺,遂上前扒竊走徐某某身邊的一部小米8手機(價值607.08元)?,破案后繳回該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
2、2020年8月21日5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黃江鎮(zhèn)合路村公常路114號勝森網(wǎng)吧上網(wǎng),見41號機位的被害人王某乙在睡覺,遂上前扒竊走王某乙的一部黑色蘋果7PLUS手機(價值1292.50元)?,破案后繳回該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材料,徐某某等被害人的陳述,物證繳獲的手機,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無視國法,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有勝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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