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蘭檢二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87********,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蘭陵縣人,務工,住山東省蘭陵縣**鎮(zhèn)**村**號。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間,被告人王某甲在臨沂市蘭山區(qū),謊稱自己從事板材生意,以讓尹某某投資并承諾分紅為由,騙取尹某某銀行轉賬、支付寶轉賬等共計1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個人消費,后其又偽造收款收據、銷貨清單出示給尹某某。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親屬代其退還給尹某某10萬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康某某、王某乙的證言;被害人尹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季明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偵查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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