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松檢一部刑訴〔2020〕9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528198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陽縣**鄉(xiāng)**村**號,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社**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松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松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浙KJH****號二輪摩托車沿***行駛過程中與同向徐某某駕駛的無牌照電動三輪車發(fā)生碰撞,經(jīng)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城大隊認定:王某甲負本次事故60%的責任,徐某某負本次事故40%的責任。被告人王某甲住院治療期間,在申報使用醫(yī)?;饡r,謊稱自己的傷情系本人駕駛摩托車摔倒的單方交通事故造成,并因此得到醫(yī)保報銷人民幣27518.10元。經(jīng)核算,被告人王某甲實際能醫(yī)保報銷金額為16234.86元,其詐騙醫(yī)?;鹳~戶金額11283.24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松陽縣財政局醫(yī)保基金財政專戶(新農(nóng)醫(yī))歸還27518.10元。同年8月26日,王某甲由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謊報受傷理由,騙取醫(yī)?;?1283.24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判處單處罰金一萬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松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偉
檢察官助理:滕瑜群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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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見電子卷宗;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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