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松檢三部刑訴〔2020〕877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31971********,漢族,文盲,農民,戶籍在安徽省霍邱縣**開發(fā)區(qū)**村**組。2020年4月4日因詐騙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5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7月1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經預謀多次至本市松江區(qū)、青浦區(qū)、閔行區(qū)、奉賢區(qū)、金山區(qū)等地,將偽裝的雜草、磚石等物冒充鯧魚出售給他人,先后騙取被害人甘某某、錢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席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阮某某、鄧某某、鄭某某、邵某某錢款共計人民幣3,000余元。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接公安人員電話后主動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在親屬幫助下賠償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甘某某、錢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席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阮某某、鄧某某、鄭某某、邵某某的陳述及相應辨認筆錄、轉賬記錄、照片證實,2020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至本市松江區(qū)、青浦區(qū)、閔行區(qū)、奉賢區(qū)、金山區(qū)等地,謊稱有低價的鯧魚可以售賣,將雜草、磚石等物以鯧魚的名義售出,騙取上述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000余元。
2.手機聊天截圖、《諒解書》、還款憑證證實,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親屬幫助下向被害人甘某某、錢某某、陳某某、李某某、席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阮某某、鄧某某、邵某某賠償并取得被害人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阮某某、鄧某某、邵某某的諒解。
3.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況。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王某甲的自然身份情況,其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5.《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王某甲的劣跡情況。
6.被告人王某甲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晶晶
檢察官助理:夏彥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上海市**區(qū)**路**弄**幢**室,聯(lián)系電話:1580052****。
2.偵查卷宗二冊、證據(jù)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