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桂檢一檢察部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822196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住地湖南省桂陽縣**鎮(zhèn)**村**組。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桂陽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桂陽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正月,被告人王某甲將其購買的**鎮(zhèn)**村“**”山場的樟樹以2000元錢一株的價格出售給廣西省梧州市**縣的林某某。2020年3月,王某甲與林某某約定好樟樹的挖取、運輸事宜后,于3月25日挖取6株樟樹,3月26日挖取5株樟樹,并將挖好的11株樟樹拖運至桂陽縣方元鎮(zhèn)下燕村村委會對面坪地集中裝車,運至廣西省柳州市**區(qū)**村碧桂園的苗圃基地。被告人王某甲獲利22000元。
經(jīng)湖南**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被告人王某甲所采挖樹種為樟樹(香樟),采挖數(shù)量為11株,種源為野生,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被采集野生樟木的經(jīng)濟價值為6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受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說明、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轉(zhuǎn)賬照片等書證;2.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袁某某、張某甲、張某乙、林某某、鄧某某、梁某某、黃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香樟樹)共11株,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洪方
檢察官助理:李佩霖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_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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