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檢二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061957********,漢族,高中畢業(yè),無業(yè),住河南省洛陽市吉利區(qū)**社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濟源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濟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0月,王某乙(已判決)在濟源市五龍口鎮(zhèn)裴村成立濟源市**有限公司。因缺少流動資金,2014年4月,王某乙找到常某某(另案處理)商談融資事宜,雙方商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3個月,以濟源市**有限公司名義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融資款項打入王某乙私人銀行賬戶。被告人王某甲經(jīng)常某某介紹,為得到客戶投資款的提成,介紹客戶往濟源市**有限公司投資,她向客戶宣傳,帶領客戶到公司參觀考察。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甲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8萬元,涉及群眾15人,群眾實際損失89.88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退出違法所得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8萬元,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衛(wèi)江
檢察官助理:董玉潔
(院?。?/span>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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