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二部刑訴〔2020〕2492號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21198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街道**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4月2日被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盜竊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盜竊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因盜竊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盜竊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盜竊罪,2020年6月23日被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20年10月9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為實施盜竊,擰開門鎖侵入被害人譚某某位于杭州市蕭山區(qū)**鎮(zhèn)**村**塘**號***室租房,在衣柜等多處翻找,因未發(fā)現(xiàn)值錢物品而未得逞。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接受證據(jù)材料通知書;
2.證人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譚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勘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記錄、搜查筆錄;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霞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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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羈押于杭州市蕭山區(qū)看守所
??????2.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斫ㄗh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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