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雨檢訴刑訴〔2019〕37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141969********,漢族,高中文化,個體戶,住南京市雨花臺區(qū)**路**號**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臺區(qū)**村**街**號)。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打架,被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8年12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因發(fā)現被告人王某某另有重要罪行,決定重新計算其羈押期限。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分別于2019年3月11日、5月23日、8月6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分別于2019年3月22日、6月6日將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補充偵查,該分局分別于2019年4月22日、7月5日補充偵查結束,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9月間,被告人王某某未經所有人許可,先后多次占用南京市雨花臺區(qū)**路**號**區(qū)**幢**室、**幢**室和**幢**室,擅自更換門鎖、補辦房屋水電卡,將上述三套住房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違法收取租金共計人民幣3.54萬元。經查,上述三套住房系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土地儲各中心所有。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長期以“垃圾費、攤位費、環(huán)境保證金”等名義,擅自指派卞某某(另案處理)向在南京市雨花臺區(qū)王燕街中心村附近做生意的馬某某、宋某某等多個流動攤位收取保護費。經查,被告人王某某強拿硬要金額共計人民幣10.7萬元。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材料、租房協議書、支付寶轉賬記錄、收據等書證;
2.證人卞某某、藍某某、程某某、張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吳某某、馬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制作的辨認、搜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強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凌燕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羈押于南京市雨花臺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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