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津南檢一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二虎,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8281952********,河北省人,漢族,文盲,無業(yè),戶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鎮(zhèn)**村**胡同**號,現(xiàn)住址: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園**號樓**號。1972年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河北區(qū)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小組判處有期徒刑十年;1985年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脫逃罪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2003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10年3月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和證據(jù)。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因封建迷信原因駕駛冀F****5號黑色大眾朗逸牌汽車來到河北省文安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村,意圖尋找智力殘疾女子并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支付錢財、購買新衣等為由將該村村民蘇某某(三級智力殘疾)誘騙至車上,拉載至其租住的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院**樓**號。在該地臥室內(nèi),被告人王某某觸摸蘇某某乳房、手扣其陰道,遭反抗后擊打蘇某某肩膀,欲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因自身原因未得逞。
經(jīng)蘇某某同村村民鄒某某報警,被告人王某某于當日在其住處被河北省文安縣公安機關抓獲,后被移交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身份證明、門診病歷、前科材料、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鄒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zhí)帯?/span>
此致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永輝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津南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量刑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