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寶檢訴刑訴〔2020〕42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261973********,漢族,文盲,無業(yè),住寶某某**路**小區(qū)**號(戶籍所在地為陜西省嵐皋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1997年7月被徐州市賈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7月9日被江蘇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現(xiàn)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寶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寶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卞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寶某某以及上海市嘉定區(qū)等地,以詐賭的方式實施詐騙5起,騙取被害人陳某某、魯某某、胡某某、陸某某、古某某共計人民幣482499.9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4日至5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卞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區(qū)江橋鎮(zhèn)一家棋牌室內(nèi),采用事前灌酒、使用“標記麻將”的方式對被害人陳某某進行詐賭,騙取陳某某人民幣46000元。
2.2018年7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卞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寶某某安宜鎮(zhèn)時代國際附近的一家服裝店內(nèi),采用事前灌酒、偷換牌的方式對被害人魯某某進行詐賭,騙取魯某某人民幣190999.9元。
3.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卞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區(qū)江橋鎮(zhèn)一家棋牌室內(nèi),采用事前灌酒、使用“透視麻將”的方式對被害人胡某某進行詐賭,騙取胡某某人民幣56500元。
4.2019年3月3日至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卞某某(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黃浦區(qū)一家棋牌室內(nèi),采用事前灌酒、使用“透視麻將”的方式對被害人陸某某進行詐賭,騙取陸某某人民幣50000元。
5.2019年4月6日至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卞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寶某某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村**組**號,采用事前灌酒、在酒中下入甲基苯丙胺及苯丙胺成分、使用“感應麻將”的方式對被害人古某某進行詐賭。被害人古某某當場被騙取人民幣89000元,并簽下人民幣50000元欠條一張及人民幣100000元欠條一張,后古某某向卞某某又歸還現(xiàn)金人民幣50000元。
歸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寶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卞某某、黃某某、華某某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某某、魯某某、胡某某、陸某某、古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
5.寶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卞某某等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與卞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龔明濤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寶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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