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郊檢一部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3211992********,漢族,小學,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陽泉市平定縣,住陽泉市城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罪,經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決定,于2019年8月18日被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陽泉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24日被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陽泉市公安局郊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7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7月,王某某駕駛白色奇瑞轎車在陽泉市郊區(qū)蔭營鎮(zhèn)楊樹溝億源種植專業(yè)合作社門口,盜竊兩輛灑水車的駱駝牌蓄電池兩塊和保勝蓄電池兩塊,涉案物品已發(fā)還陽泉市郊區(qū)蔭營鎮(zhèn)楊樹溝億源種植專業(yè)合作社。
2、2019年7月12日凌晨,王某某駕駛白色奇瑞轎車在陽泉市郊區(qū)蔭營鎮(zhèn)全順汽貿院內,盜竊一輛紅色歐曼自卸車風帆牌蓄電池兩塊和一輛陜汽德龍工程自卸車的駱駝牌電池兩塊。涉案物品已發(fā)還陽泉市國運鼎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經陽泉市郊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2019年7月12日駱駝牌汽車電瓶兩塊和2019年7月29日的保勝電瓶兩塊、駱駝電瓶兩塊,認定價格為3403元。
3、2019年7月12日凌晨,王某某駕駛白色奇瑞轎車在陽泉市郊區(qū)蔭營鎮(zhèn)白泉大飛柴油電噴檢修店外,盜竊一輛白色廣汽日野(晉C****7)罐車的電瓶兩塊,價值1100元。
4、2019年7月12日凌晨3時許,王某某駕駛白色奇瑞車在陽泉市城區(qū)義井一汽服務站院內,用扳手擰開楊某某的前四后八貨車電瓶螺絲后,被蔡某某發(fā)現(xiàn),棄車逃離,電瓶價值約500元。
5、2019年7月18日凌晨,王某某在陽泉市郊區(qū)蔭營鎮(zhèn)上白泉世盛聯(lián)眾門口,盜竊一輛陜汽德龍工程車電瓶兩塊,價值1300元。
6、2019年8月12日凌晨,王某某在陽泉市東谷窖小區(qū)11樓樓下,開走從王某(音)處購得贓車(晉C****7號東風小康K17)一輛,經陽泉市通順達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價值5000元。涉案物品已發(fā)還被害人楊某乙。
7、2019年8月12日凌晨,王某某在陽泉市城區(qū)東谷窖小區(qū)1單元門口馬路邊,盜竊停放在此的晉C0668F五菱之光車內王某某銀行卡一張、武某某駕駛證一個,涉案物品已發(fā)還被害人武某某。
8、2019年8月12日凌晨,王某某在陽泉市城區(qū)南大街79樓2單元外,盜竊停放在此的晉CA6560黑色志俊轎車車內錢包一個、王某乙身份證一張、銀行卡五張,涉案物品已發(fā)還被害人王某乙。
9、2019年8月18日凌晨,王某某在陽泉市郊區(qū)蔭營鎮(zhèn)白泉紅綠燈60邁測速附近路邊,盜竊東風晉C****0自卸貨車萬里牌蓄電池兩塊,價值1400元。涉案物品已發(fā)還被害人梁某某。
10、2019年8月18日凌晨3時許,王某某駕駛一輛無牌東風小康面包車在陽泉市郊區(qū)蔭營鎮(zhèn)上白泉紅綠燈測速附近瑞美物流院外,利用自身攜帶的扳手對院內停放的一輛中國重汽豪瀚半掛車上的兩塊電瓶實施盜竊,電瓶價值1000元。將電瓶拆下后,?準備到院外開車將電瓶拉走時,被郭某某發(fā)現(xiàn),棄車逃跑。民警趕到現(xiàn)場展開搜索排查時,在白泉紅綠燈處將王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扳手、鴨舌帽等;2.?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跡調查表、抓獲經過、報案材料、發(fā)還清單等;3.?證人郭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于某某、楊某乙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等;7.?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第四、十起犯罪事實中系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陽泉市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江華
檢察官助理:劉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羈押于陽泉市平定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陽泉小高汽車配件證明1份。
3.有關涉案款物情況(詳見隨案移送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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