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檢一部刑訴〔2020〕41號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31983********,漢族,初中,務工,住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隊**號。2001?年因犯盜竊罪,被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03年因犯銷售贓物罪,被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07年7月6日因犯盜竊罪、掩飾犯罪所得罪,被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2010年7月22日刑滿釋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銅山區(q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301981********,漢族,初中,務工,戶籍地:江蘇省盱眙縣**街道**路**號,現(xiàn)住址: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村**隊。2014年3月10日,因犯詐騙罪被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銅山區(qū)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銅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杜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晚,在銅山區(qū)**鎮(zhèn)**街**修腳店內,被告人王某、杜某某酒后,因偶發(fā)口角糾紛,借故生非,隨意對馬某某及其妻子劉某某進行毆打,致馬某某左側顳骨(顱骨)骨折、硬膜外血腫(顱內出血)。經鑒定,馬某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書證;
2.?證人謝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杜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公安機關制作的指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杜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卓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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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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