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州檢一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229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克山縣,住黑龍江省克山縣雙河鎮(zhèn)**村**組。2001年6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5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10日因犯搶劫罪被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搶劫被肇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經本院以搶劫罪批準逮捕,同日由肇州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肇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6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竄至肇州縣北四道街蓋家校泵東側巷道往北走路西側第四個大門的平房,見院大門寫賣房,便進入院內,謊稱要買房獲取房主劉某某信任,以看房為由與劉某某一同進入平房屋內,進屋后王某某在廚房窗臺找到水果刀逼住劉某某,將劉某某雙手雙腳捆綁,將劉某某家西屋黑色皮質包內的700元錢搶走。
經偵查,對現場提取的煙蒂進行DNA檢驗比對,確定王某某涉嫌犯罪。2020年7月23日,公安干警在遼寧省蓋州市團山區(qū)一工廠內將王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刑警大隊的辦案說明等;
2.證人楊某某、畢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關于DNA提取的檢測報告、DNA比對的鑒定意見;
6.現場勘查、辯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入戶搶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款,對其從重處罰。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屬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志軍
??????????????????????????????????????????檢察官助理:徐京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肇州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本起訴書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第六十五條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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