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刑訴〔2021〕14號
被告人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8271968********,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區(qū),住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區(qū)**小區(qū)**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臨河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臨河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河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1時43分許,班某某駕駛蒙LC****號小型汽車行駛至臨河區(qū)慶豐街華盛園南側路段處時,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呼吸儀測試,班某某的體內酒精含量為129mg/100ml;2020年12月02日經巴彥淖爾市金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班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59.82mg乙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班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班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班某某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致齊???????????????????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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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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