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扶檢一部刑訴〔2020〕251號
被告人班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11969********,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農民,住河南省扶溝縣**鎮(zhèn)**行政村**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扶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經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扶溝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班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班某甲在窺見到班某乙家院大門鑰匙存放地點后,于2019年3月份的一天,趁班某乙家中無人之機,利用班某乙家大門的鑰匙將大門打開進入屋內,盜走現(xiàn)金1000元。被班某乙發(fā)現(xiàn)后,班某甲退給班某乙現(xiàn)金700元,微信紅包300元。2020年7月5日上午10點多,班某甲再次以同樣方法,進入班某乙屋內盜竊,被班某乙妻子劉某某發(fā)現(xiàn)。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微信紅包截圖;
2、被害人班某乙、劉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班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班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班某甲兩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班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扶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廣東
檢察官助理:王水明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班某甲現(xiàn)在羈押場所于扶溝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3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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