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202號
被告人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2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華縣,住**鄉(xiāng)**行政村,務農,無前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西華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西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周口市西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理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晚23時50分許,被告人理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白色永源牌四輪電動汽車,沿西華縣**鎮(zhèn)**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路**醫(yī)院門口路段,與董某某駕駛的豫PT9***號出租車相撞。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理某某承擔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理某某及時與受害人董某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經海南立正和汽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司法鑒定:被告人理某某案發(fā)時駕駛的車輛為純電動汽車,屬于機動車;經河南瑞康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被告人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6.7mg/100ml。被告人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具結悔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理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頻資料及相關書證等證據。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理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理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理某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華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衛(wèi)敏
(院?。?/span>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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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理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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