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敘檢公訴刑訴〔2020〕87號
被告人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4105261989********,初中文化,待業(yè),河南省滑縣人,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滑縣**鎮(zhèn)**村,現(xiàn)住址:四川省敘永縣**鄉(xiāng)。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甄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甄某某飲酒后駕駛豫******號小型轎車從G76廈蓉高速公路麻城收費站上高速公路駛往四川省敘永縣敘永鎮(zhèn)方向。甄某某駕車從G76廈蓉高速公路敘永收費站出站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對甄某某進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42.5mg/1OO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甄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甄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合其犯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建議判處被告人甄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可適用緩刑,并處相應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甄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敘永縣**鄉(xiāng),聯(lián)系電話1384927****
2.本案案卷材料貳冊,光盤壹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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