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沛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沛檢一部刑訴〔2020〕560號
被告人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74********,漢族,高中文化,務農,住沛縣**鎮(zhèn)**路**號。被告人甄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沛縣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本案由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甄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時許,被告人甄某某酒后駕駛青AN****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沛縣開發(fā)區(qū)啤酒廠東門附近處時,被沛縣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因發(fā)現其涉嫌酒后駕駛,遂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鑒定,甄某某當時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7mg/100ml血,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案發(fā)經過、鑒定事項確認書等書證
2.證人戚某某、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甄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的鑒定意見;?
5.抽血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甄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小玲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甄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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