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枝檢公訴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5831987********,漢族,高中文化,個體職業(yè),戶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街**路**號。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時29分左右,被告人甘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客車(車牌號為鄂E****0)在枝江市馬家店街辦**大道****小區(qū)門前路段,和駕駛小型客車(車牌號為鄂E****6)的楊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甘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民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甘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現(xiàn)場對甘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96mg/100mL。后民警將甘某某帶至枝江市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經宜昌市仁和司法鑒定所鑒定,從送檢的甘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04.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過及歸案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表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證言;3.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5.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尹彬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甘某某現(xiàn)在家中,聯(lián)系電話13094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量刑建議書》各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