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碚檢刑訴〔2020〕Z513號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623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住四川省鄰水縣**鎮(zhèn)**村**組**號附**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71987********,漢族,職高文化程度,農民,住重慶市九龍坡區(qū)**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7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間,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三次來到重慶**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物資設備部位于重慶市北碚區(qū)**街道的**倉庫內,盜走電纜線后銷贓給被告人甘某某,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7437.4元。被告人甘某某明知電纜線系犯罪所得,仍然收購曹某某、徐某某(已判決)、戚某某(已判決)、周某某(已判決)盜竊所得的電纜線7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58842.3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2月15日晚上,徐某某等人來到上述地點,共同盜走存放在倉庫內的電纜線28.76米后銷贓給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明知是贓物仍然以3000元人民幣的價格予以收購。
2.2019年12月19日晚上,徐某某、戚某某、周某某來到上述地點,共同盜走存放在倉庫內的電纜線54.65米后銷贓給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明知是贓物仍然以5700元人民幣的價格予以收購。
3.2019年1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徐某某來到上述地點,共同盜走存放在倉庫內的電纜線19.17米后銷贓給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明知是贓物仍然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
4.2019年12月27日晚上,戚某某、周某某來到上述地點,共同盜走存放在倉庫內的電纜線23.97米后銷贓給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明知是贓物仍然以人民幣25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
5.2019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徐某某、戚某某、周某某在上述地點,共同盜走存放在倉庫內的電纜278.03米后銷贓給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明知是贓物仍然以人民幣290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
6.2020年1月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徐某某來到上述地點,盜走存放在倉庫內的電纜線43.14米后銷贓給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明知是贓物仍然以人民幣4500元的價格予以收購。
7.2020年1月2日凌晨,戚某某、周某某來到上述地點共同盜走存放在倉庫內的電纜線87.21米后銷贓給被告人甘某某。甘某某明知是贓物仍然以人民幣9096元的價格予以收購。
經重慶市北碚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型號為3*95+1*25電纜線1米單價為人民幣110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甘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提取筆錄等物證;
2.人口信息登記表、價格認定結論書等書證;
3.證人趙某某等的證言;
4.被告人甘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筆錄;
6.電子數(shù)據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甘某某、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收購,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甘某某、曹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處罰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處罰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婧
檢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曹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34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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