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靈檢刑訴〔2020〕451號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6031992********,漢族,小學文化,居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住防城港市防城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靈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靈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靈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甘某某受他人委托,為方便從防城港市走私香煙到靈山縣中轉存放,聯系了靈山縣煙墩鎮(zhèn)的黃某甲、黃某乙(二人已經被判刑),出資讓二人幫忙租賃位于靈山縣煙墩鎮(zhèn)**處的一處空地,又出資搭建了鐵棚作為中轉倉庫。
201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甘某某聯系黃某甲、黃某乙為從防城港市走私香煙的車輛看風指路,黃某甲、黃某乙又雇請了黃某丙等四人(均被判刑)負責裝卸走私香煙,指引陳某甲(已被判刑)等五人先后運輸了五車走私香煙到之前搭建的鐵棚處存放。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當場繳獲非法香煙10233條,價值人民幣158920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機關并刑事拘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規(guī)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卷煙,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589200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靈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鄒凡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甘某某現羈押于靈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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