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城陽檢一部刑訴〔2020〕379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滕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7時40分許,被告人田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由青島市城陽區(qū)寧城路行至正陽中路路口處右轉彎時與蘆某某駕駛的青島******號二輪電動車相撞,致車損、蘆某某傷,田某某下車查看后駕車離開。后蘆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及調查,田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田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志剛
檢察官助理:鄭蕾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羈押于青島市城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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