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為讓女友朱某某賣淫以補貼日常消費,向其推送了一個專門介紹他人賣淫,昵稱為“某某”的微信號(另案處理),后朱某某通過“某某”的聯系于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間,在莆田城廂區(qū)、荔城區(qū)的酒店多次提供性服務。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同樣的方式向賣淫人員溫某某推薦了一個專門介紹他人賣淫的微信號,溫某某通過與該微信號的聯系,于2019年10月份期間在莆田市城廂區(qū)**、**酒店等地多次提供性服務。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拘留所門口抓獲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某、朱某某、溫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 沈莉莉
檢察官助理:傅曉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羈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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