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寧檢一部刑訴〔2020〕544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1198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天津市寧河區(qū)**鎮(zhèn)**路**園**號。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寧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飲酒后駕駛牌照號為遼G****9小型轎車,沿天津市寧河區(qū)白臺道由北向南行駛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21.25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孫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天津市天永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等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保良
檢察官助理:李宇白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現在的處所:被告人田某某現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刑事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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