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孝南檢一部刑訴〔2020〕231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201196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住孝感市孝南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屬一大隊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5時16分,被告人田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鄂K****7黑色鈴木牌二輪摩托車沿孝感市文化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孝感藥都藥房處,與被害人劉某某駕駛的鄂K****0出租車相撞,造成了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認為被告人田某某有酒駕嫌疑,現場對其進行酒精檢測含量為205mg/lOOmL,隨后將田某某帶至湖北航天醫(yī)院抽血。2020年7月17日,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田某某的血樣中檢驗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165.12mg/lOO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經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田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次要責任。案發(fā)后,雙方達成了自愿承擔各自車輛損失的調解協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戶籍信息查詢結果、十指指紋信息卡,無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吸酒精檢測報告、血樣提取登記表、抽取血樣及吹氣檢測照片、查處經過、交通事故協議書等書證;2.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2020]毒鑒字第174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3.視聽資料;4.證人某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且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責的交通違法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主責,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與被害人劉某某達成了賠償一致的協議,可以從輕處罰。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拘役2個月15天,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光錦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鄉(xiāng)**村**號,聯系電話1347653****;
2.案卷材料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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