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武江檢一部刑訴〔2019〕332號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51990********,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中國平安銀行發(fā)展支行**,出生地湖北省武漢市,戶籍所在地本市洪山區(qū)**街**村**號,現(xiàn)住地本市洪山區(qū)**院**。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時55分許,被告人田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鄂A****6的白色東風標致牌小型汽車,沿本市沿江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駛到江漢區(qū)沿江大道民生路路口附近時,被告人田某某見前方民警盤查,遂停車與副駕駛?cè)藛T換位置,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檢測儀檢測,被告人田某某呼氣中酒精含量為203mg/100ml。經(jīng)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乙醇檢驗,被告人田某某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73.4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機關的抓獲及破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違法犯罪查詢等書證;2.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3.現(xiàn)場查獲視頻等視聽資料;4.證人陶某某、江某某、付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潘育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88605****;
2.案卷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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