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二部刑訴〔2019〕424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823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群眾,武漢****科技有限公司職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巴東縣**鎮(zhèn)**村**組**號,暫住武漢市洪山區(qū)**村**棟**單元**。2019年4月28日因酒駕被武昌交通大隊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人民幣2000元。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8月24日被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由武漢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時20分許,被告人田某某于駕駛證暫扣期間,酒后駕駛鄂A****8白色比亞迪牌小型汽車沿武漢市***路高架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行至武漢市洪山區(qū)***路高架**上橋處時,被洪山區(qū)交通大隊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從田某某靜脈血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濃度135.33mg/lOO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呼氣酒精檢測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身份信息、駕駛證信息及駕駛機動車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3.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查獲現(xiàn)場及抽血現(xiàn)場視頻、照片資料;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駕駛證暫扣期間,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繆陳晨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5107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6.《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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