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界檢刑訴〔2018〕241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9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辦事處**行政村**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詐騙罪,于2005年7月28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曾因犯強奸罪,于2010年7月16日被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于2015年9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82198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街道**大街**社區(qū)**巷**號(戶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鎮(zhèn)**行政村**號**戶)。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同?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三日內(nèi)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趙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22時許,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人來到田某某經(jīng)營的瑾信商貿(mào)店內(nèi)買煙,因價格問題,雙方產(chǎn)生糾紛,被害人王某某在跟隨田某某等人走出店門后,雙方發(fā)生口角、廝打,過程中,王某某被田某某、李某某毆打致鼻部流血。2018年6月13日,界首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王某某雙側(cè)鼻骨、雙側(cè)上頜骨額突、鼻中隔骨折,構(gòu)成輕傷二級。同年6月24日,李某某主動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同年7月29日,田某某被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田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界首市公安局作出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晨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羈押于界首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58567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153頁,其他材料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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