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江檢刑檢刑訴〔2021〕50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10261960********,漢族,高中文化,木工,住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鎮(zhèn)**村被害單位江蘇**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活動板房內,乘隙竊得電子經(jīng)緯儀、佳杰牌激光垂直儀、自動安平水準儀各1個。經(jīng)認定,被盜電子經(jīng)緯儀、佳杰牌激光垂直儀、自動安平水準儀價值人民幣3740元。
2.?2020年11月21日7時許,被告人田某某在揚州市江都區(qū)丁溝鎮(zhèn)振興南路隆翔超市門前,乘隙竊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電動車踏板上的黑色拎包1只,包內有身份證、飛科牌吹風機、蘋果牌平板電腦、衣物等物品。經(jīng)認定,被盜飛科牌吹風機和蘋果牌平板電腦價值人民幣581元。
被告人田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全部歸還被害單位及被害人上述財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丁溝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沈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被害單位代表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揚州市江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
6.揚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及辨認筆錄;
7.揚州市江都區(qū)丁溝鎮(zhèn)振興西路龍翔超市門口監(jiān)控錄像光盤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戴善梅
檢察官助理:王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在其住處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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