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長檢一部刑訴〔2020〕Z327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1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重慶市長壽區(qū)人,住重慶市長壽區(qū)**路**號**幢**。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將本案退回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8月25日將本案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其間,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5時左右,陳某某駕車與被告人田某某一起下班回家途中經過川染廠附近時,陳某某停車去上廁所,田某某下車后看到被害人萬某某停放在金川大廈單元樓梯間處的一輛紅色電動摩托車,便臨時起意將該電動摩托車盜走。隨后,田某某駕駛被盜摩托車離開現(xiàn)場并給陳某某打電話約定在壽城水岸小區(qū)匯合,后由陳某某將被盜摩托車停至黃桷雅居小區(qū)車庫。2020年4月19日,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民警在黃桷雅居小區(qū)車庫內將被盜摩托車追回。經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451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被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并在到案后對其犯罪事實如實供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表、抓獲經過、前科情況說明、調取證據(jù)清單及相關登記表、發(fā)票、保險單、合格證等;
2.證人陳某某、葉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價格認定結論書;
6.辨認、扣押、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盜贓物被追回,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因其自愿認罪認罰,故建議判處田某某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帆
檢察官助理????涂?青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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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住重慶市長壽區(qū)**路**號**幢**,聯(lián)系電話18324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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