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檢一部刑訴〔2020〕172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21979********,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住赤壁市**村**組**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
被告人呂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21980********,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赤壁市**巷**號,住赤壁市**村**組**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811993********,漢族,初中肄業(yè),無職業(yè),住赤壁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81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住赤壁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梅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在赤壁市**辦事處**巷經營一家名為“**”的按摩店,先后容留多名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從中抽取費用,疫情期間停業(yè)兩個月。
2020年4月15日至同年4月29日,被告人梅某某在赤壁市**路**公司旁經營一家名為“**”的按摩店,容留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從中抽取費用。
2020年4月25日至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赤壁市**路原財政所經營一家按摩店,容留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從中抽取費用。
被告人田某某、梅某某、周某某在經營各自按摩店期間,另外每人再出資3000元經營一家名為“**休閑會所”的按摩店,容留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從中抽取費用。
1.2020年4月22日22時許,杜某某與耿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呂某某談好價格后,杜某某與賣淫人員陸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事后杜某某微信轉賬150元。
2.2020年4月24日16時許,黃某某到被告人梅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一名叫“晶**”的賣淫人員發(fā)生性關系,事后微信轉賬200元。
3.2020年4月24日21時許,張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賣淫人員陸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微信轉賬200元。
4.2020年4月26日1時許,吳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賣淫人員劉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微信轉賬200元。
5.2020年4月26日20時許,夏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賣淫人員劉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微信轉賬200元。
6.2020年4月26日21時許,陳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賣淫人員劉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微信轉賬150元。
7.2020年4月27日晚,賣淫人員葉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梅某某經營的“**休閑會所”按摩店內提供性服務。
8.2020年4月27日1時許,葉某某通過吳某某聯系被告人梅某某經營的按摩店,與一名叫“晶**”的賣淫人員發(fā)生性關系,事后葉某某微信轉賬650元。
9.2020年4月27日21時許,劉某某到被告人周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一名叫“姬小麗”的賣淫人員發(fā)生性關系,事后劉翔微信轉賬150元。
10.2020年4月28日21時許,耿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賣淫人員陸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事后耿某某微信轉賬150元。
11.2020年4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周某某將賣淫人員汪某某送至“**休閑會所”按摩店提供性服務,事后被告人田某某收取服務費300元,抽成后轉賬給周某某150元。
12.2020年4月28日23時許,被告人呂某某聯系他人將賣淫人員馮某某送至赤壁市**酒店提供性服務,事后馮某某收取服務費200元,抽成后轉賬給呂某某60元。
13.2020年4月29日1時許,任某某到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賣淫人員葉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事后任某某微信轉賬給葉某某200元。
14.2020年4月29日凌晨,任某某到被告人梅某某經營的按摩店內,與一名賣淫人員發(fā)生性關系,事后任某某給該女子現金1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2.證人杜某某、耿某某、黃某某、陸某某、葉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證言;3.辨認筆錄;4.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梅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梅某某、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梅某某、周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漢鵬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呂某某、梅某某、周某某現羈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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